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岳执字第004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汪明安与林六花、余李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明安,林六花,余李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453-2号申请执行人:汪明安被执行人:林六花被执行人:余李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09)岳民一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余李应在安徽岳西县农村合作银行菖蒲支行账户的存款2876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修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