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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黄天权与程运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天权,程运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479号原告黄天权,男,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欧阳红刚,系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运均,男,汉族,1986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常仁、徐秋文,系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陈宇。委托代理人麦俊超,该公司职员。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198725.81元(详见附表);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放弃追究艾永强的赔偿责任。被告程运均辩称:1、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2、我方已经支付医疗费5500元,应予以扣减。3、对原告部分诉求有异议(详见附表)。被告永诚保险公司辩称:1、事发后我方垫付了艾永强医疗费10000元。2、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3、原告诉请请法院核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日,被告程运均驾驶粤YQ96**号货车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艾永强(搭载原告黄天权)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艾永强及原告黄天权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碰撞后被告驾车逃逸,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程运均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艾永强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黄天权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原告黄天权被送往南海狮山华立医院治疗,后于同月5日转往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至同月28日出院,住院天数合共26天,佛山市中医院出院建议:1、门诊复查,继续治疗,不适随诊;2、适当锻炼,留陪护1人,建议出院后休息1个月;3、带药出院。2013年9月24日,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天权腰4椎体骨折属九级伤残;其第1骶椎骨折致骨盆腔畸形属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1500元。原告黄天权为农村居民,2011年3月起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佛山市南海区鹏德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3300元。原告有被扶养人4人,即母亲陈思菊、女儿黄某某、儿子黄某甲、女儿黄某乙,至原告定残之年各人的被扶养人年限分别为陈思菊20年、黄某某7年、黄某甲8年、黄某乙14年,其中陈思菊与其配偶共生育包括原告在内2个子女。被告程运均驾驶的车辆为其自有,该车辆在被告永诚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诉讼中,原告黄天权与艾永强均同意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偿60000元予艾永强,余额50000元赔偿予本案原告黄天权。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合共267395.68元(计算详见附表)。被告程运均赔偿5500元予原告黄天权。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对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原告黄天权的损失合共267395.68元,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由被告永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50000元(根据原告选择,该款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予原告黄天权。超出部分217395.68元,根据原告的主张,由被告程运均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30437.41元,扣除被告程运均已经赔付的5500元,被告程运均尚应赔偿124937.41元予原告黄天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50000元(已扣除其先行赔付予艾永强的10000元)予原告黄天权。二、被告程运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24937.41元(已扣除其先行赔付的5500元)予原告黄天权。三、驳回原告黄天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7.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天权负担237.89元;被告程运均负担1899.37元,该款应于支付上述判决第二项确定之赔偿款日一并付予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强国龙附表:赔偿项目原告主张(未按责任划分前金额)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一医疗费15743.08元15743.08被告永诚保险公司请法院依法核实,并抵扣其先行赔付的费用。被告程运均称其垫付的费用应依法抵扣。以原告举证的医疗费票据原件为依据核定,虽原告仅请求6145.85元,但本起事故中被告程运均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故被告垫付的费用将实际影响原告应承担金额,因此本院将医疗费全额纳入总损失中一并计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1300元无异议。50元/天×26天=1450元。三交通费500元1000元过高,请求法院酌定。酌定。四护理费1310元1450元请求法院依法核实中医院护理费1160(已票据为依据)+3×50元/天=1310元。五误工费12430元12430元有异议。虽然被告对原告所举工作证明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告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六残疾赔偿金226612.6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87569.73元)288426.52元被告永诚保险公司辩解请法院依法核实。被告程运均辩称原告的户籍为农村户口,故该项赔偿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原告所举证据足以证明其在城镇地区居住满一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故残疾赔偿金计算为:30226.71元/年×20年×23%=139042.8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396.35元/年×14年×23%+22396.35元÷2人×6年×23%=87569.73元。七鉴定费1500元1500元间接损失,不予赔偿。该项费用为原告确定损失的必要支出,故本院予以支持。八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15000元过高,请求法院依法酌定。酌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