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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梁某某,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袁某某,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守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