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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一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20-09-18

案件名称

陈裕与谭红委、谢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裕;谢卫平;谭红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海民一初字第889号 原告:陈裕,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谭红委,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谢卫平,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裕诉被告谭红委、谢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裕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卫平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谭红委向其借款时已与谢卫平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卫平的起诉,未有违法情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裕撤回对被告谢卫平的起诉。 审判长 陈军华人民陪审员高振理人民陪审员曾广萍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妍        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