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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执字第0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邵敬孝与马鞍山市力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敬孝,马鞍山市力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执字第000249号申请执行人:邵敬孝,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力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濮义勇,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敬孝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力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博劳仲案字(2013)第25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