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王新政与与陈宝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政,陈宝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813号原告王新政。被告陈宝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政诉被告陈宝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猛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人民陪审员 刘红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虎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