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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8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张亚根、张妹珍等与张显生、蔡高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亚根;张妹珍;张颉;张孙瑜;张显生;蔡高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8116号原告张亚根,男,194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张妹珍,女,195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张颉,女,198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张孙瑜,女,201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张颉(系原告张孙瑜母亲)。被告张显生,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代理人杨仲侃,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作洋,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高彪,男,1969年6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受理原告张亚根、张妹珍、张颉、张孙瑜诉被告张显生、蔡高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显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地在黑龙江省海林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主张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显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张显生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献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晓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