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二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靳金全与李廷元、李合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金全,李廷元,李合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301号原告靳金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新新,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廷元,男,汉族。被告李合花,女,成年,汉族。系被告李廷元妻子。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德武,男,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廷元之子。原告靳金全诉被告李廷元、李合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靳金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春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尚瑞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