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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82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池村敏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尹同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现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3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奚正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