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82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池村敏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尹同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现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3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奚正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