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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3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贺开健诉被告刘义才、巢湖润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3048号原告:贺开健被告:刘义才被告:巢湖润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强,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开健诉被告刘义才、巢湖润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贺开健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于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开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开健负担。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