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法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尹挜灰与李兴亮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挜辉,李兴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仪法执字第571号申请人:尹挜辉,女,汉族,生于1957年5月12日,住仪陇县。被执行人:李兴亮,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17日,住仪陇县。关于尹挜辉申请执行李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仪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兴亮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尹挜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李兴亮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兴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606***528账户存款1902元扣划至本院执行账户。本裁定送法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