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北支行与张性波、王丽丽、慈少春、丰培利、马守山、谢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北支行,张性波,王丽丽,慈少春,丰培利,马守山,谢静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756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北支行,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杜宪明,行长。被告张性波,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丽丽,女,汉族,住高密市。被告慈少春,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丰培利,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马守山,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谢静静,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北支行与被告张性波、王丽丽、慈少春、丰培利、马守山、谢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北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宏刚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宁祥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况君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