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吴店供暖中心与崔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吴店供暖中心,崔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724号原告原告北京吴店供暖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吴店村东。法定代表人于世英,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易,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杰,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吴店供暖中心与被告崔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吴店供热中心撤回对被告崔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吴店供暖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霍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