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商初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陈雄海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兴业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雄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兴业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2823号原告:陈雄海。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兴业支行。负责人:吴丽萍。原告陈雄海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兴业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雄海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雄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雄海负担。审判员  俞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