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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催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平阳县新扬塑料制品厂、杨继谦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阳县新扬塑料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催字第94号申请人平阳县新扬塑料制品��。负责人杨继谦。委托代理人温从银。申请人平阳县新扬塑料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新街支行于2013年6月28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005124720589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杭州恒益筛网有限公司,收款人秦皇岛阪口线材工业有限公司,背书人宁波江东百丈华锋包装材料经营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平阳县新扬塑料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平阳县新扬塑料制品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 玲 艳审 判 员 赵  喆代理审判员 ��诗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戴 利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