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5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灵山县╳╳╳╳管理所与被执行人包╳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之-和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山县XXXX管理所,包X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501-3号申请执行人灵山县XXXX管理所,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XX路**号。法定代表人叶X来,所长。委托代理人王X茂,男。被执行人包X光,男。灵山县XXXX管理所与包X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灵山县XXXX管理所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包X光于2013年11月13日自动缴交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案件标的款8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至此,被执行人包X光已经按照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材代理审判员 施 X代理审判员 黄X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X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