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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杜改与李将辉、李官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改,李将辉,李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汝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杜改,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将辉,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官成,男,汉族。杜改依据(2014)汝民初字第19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杜改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杜改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