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汝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杜改与李将辉、李官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改,李将辉,李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汝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杜改,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将辉,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官成,男,汉族。杜改依据(2014)汝民初字第19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杜改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杜改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