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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俞某甲、俞某乙等与徐某、俞某丁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甲,俞某乙,俞某丙,徐某,俞某丁,俞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民初字第512号原告:俞某甲。原告:俞某乙。原告:俞某丙。第二、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和英。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志星。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徐锡延。被告:俞某丁。被告:俞某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小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甲、俞某乙、俞小民与被告徐某、俞某丁、俞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甲、俞某乙、俞小民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享有诉权,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甲、俞某乙、俞小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元,由三原���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凤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超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