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法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向彩许与刘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彩许,刘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向彩许,男,1945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小成,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向彩许与被告刘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受理后,原告向彩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小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彩许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彩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向彩许承担。审 判 员  肖湘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罗志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