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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杨某、吴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9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12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吴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吴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杨某经与上家“小鱼”(另案处理)联系后,向被告人吴某提议在其夫妻经营的位于瑞安市仙降街道四甲村35号出租房的水果店内开设六合彩投注点,被告人吴某表示同意。2013年年初开始,被告人杨某、吴某接受陶某、魏某、姚某等人投注进行六合彩赌博,并将各参赌人员的投注情况转报给上家,由上家进行输赢吃赔,其两人从投注额中抽取10%的提成。期间,被告人杨某对于金额较小的投注,自主进行吃赔。至2013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止,被告人杨某、吴某共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40期左右,累计投注额40000余元,非法获利6000元左右。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吴某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陶某、魏某、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暂扣款票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及书证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吴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组织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吴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均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两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杨某、吴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