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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甘民初字第3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吕龙与张掖市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龙,张掖市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甘民初字第3903号原告吕龙,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被告张掖市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波,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吕龙诉被告张掖市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秀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龙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11年10月8日,被告以每吨800元的价格收购原告洋葱12.03吨,合计价款14690元,被告给原告付款5070元,下剩9620元未付。现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付欠款9620元,并承担索要欠款的费用1000元。被告张掖市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欠原告洋葱款属实,原告要求承担1000元索要欠款费用过高。现在我公司资金困难,愿与被告协商解决。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8日,被告以每吨800元的价格收购原告洋葱18.37吨,计价款1469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张掖市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农副产品收购验收结算单二份。后被告付款5070元,下剩9620元至今未付。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就欠款金额9620元以及索要欠款的费用200元达成协议,唯有付款时间达不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收购验收结算单在卷,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的洋葱款9620元未还,被告予以认可,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因拖欠洋葱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欠原告的洋葱款至今未还,其行为违背了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洋葱款的民事责任。对于索要欠款的费用,被告认可200元,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掖市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吕龙洋葱款9620元,索要欠款的费用200元,合计9820元。限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被告张掖市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秀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尚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