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海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海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巨乐。委托代理人:吴亮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责人:费剑锋。委托代理人:阎冰。委托代理人:陈雷。上诉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上诉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以“双方讼争的480万元靠泊费可以通过共同海损的诉讼途径得到救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600元,减半收取24800元,由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向红代理审判员 孙伊涵代理审判员 吴云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