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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叶建伟与谢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伟,谢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053号原告叶建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学美,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原告叶建伟诉被告谢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方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依法对登记在被告谢章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第一桥村体育西路8幢1单元501室的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德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建伟的委托代理人王学美、被告谢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建伟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20日,被告谢章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谢章出具一份借条交原告收执。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借款义务。此后,被告仅支付一个月利息,本金20万元及之后的利息,经原告催讨未果。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谢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6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谢章辩称,借款属实,但该款是答辩人朋友用的,答辩人没有使用该款,待答辩人向朋友讨回后再偿还给原告。原告叶建伟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被告谢章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及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的事实。被告谢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证据提交。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谢章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三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20日,被告谢章因需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谢章出具一份借条交原告收执。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向被告交付借款义务。尔后,被告仅支付一个月利息,本金20万元及之后的利息,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认为,被告谢章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建伟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6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合计42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4540元,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到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德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蔡朝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