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684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姬登峰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吕克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