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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684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姬登峰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吕克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