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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4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刘光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刘光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49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高铁兵,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国伟,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光哲,男,汉族,1975年6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刘光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完毕债务为由,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完毕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对被告刘光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封舟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