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任民初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孟凡廷与冯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廷,冯周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民初字第2682号原告孟凡廷。被告冯周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廷与被告冯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已自行和解,故原告孟凡廷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凡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孟凡廷承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