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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苏军彦与被告贾秀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军彦,贾秀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苏军彦。被告:贾秀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军彦与被告贾秀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军彦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军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军彦负担。审判员  郝学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