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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商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茆银良与陈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银良,陈跃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商初字第1100号原告:茆银良。被告:陈跃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茆银良诉被告陈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银良撤回起诉。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茆银良承担。审判员  臧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