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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卞文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卞文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340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明,理事长。被告卞文和。被卞春民。被卞春耀。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14日审结。该案(2011)乐商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30000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乐商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政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