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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7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福建省晋江市恒利塑料有限公司与陈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市恒利塑料有限公司,陈小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499号原告福建省晋江市恒利塑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190827-X。法定代表人陈明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红番,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红,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晋江市恒利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以其拟通过其他渠道催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晋江市恒利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晋江市恒利塑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辉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鹤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