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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21-04-30

案件名称

王保兴与周升举、芦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保兴;周升举;芦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1646号原告王保兴,男,汉族,1966年5月3日生,住临清市。被告周升举,男,汉族,46岁,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芦胜华,男,汉族,1958年8月15日生,系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人,现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兴与被告周升举、芦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兴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25元,由原告王保兴承担。审判长  张雪岩审判员  王雪鹏审判员  汪 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