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5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悦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水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悦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水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5992号原告悦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慧星,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水池,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悦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水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悦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悦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悦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水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悦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判长林莉人民陪审员 杨连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