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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行非诉审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珠海市金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林伟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行非诉审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赵洁萍,局长。委托代理人邱丽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霍健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林伟,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71X。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5月13日对李林伟作出的珠金计生征决字(2013)第7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现申请人珠海市金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行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珠海市金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其执行珠金计生征决字(2013)第7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申请。审 判 长  伏 峰审 判 员  桂春玲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