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子法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子长县支行与延川大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子长县支行,延川大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子法执字第0008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子长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宫永胜,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延川大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乾,该公司董事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子长县支行与延川大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1)子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由被申请人延川大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子长县支行借款400万元及其利息,年利率6.66%,自借款之日起利息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33800元由被申请人延川大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延川大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四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定代表人郭向乾,为逃避债务外出至今未归。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执结,并承担了执行费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1)子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南有强审判员 杜存洲审判员 杨晓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