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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泗商初字第0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陈辉与宿迁中天照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宿迁某某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泗商初字第0716号原告陈某。被告宿迁某某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宿迁某某照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某某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宿迁某某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