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监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与陕西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生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陕西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生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监字第00011号原审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46号。法定代表人:蔚小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朝阳,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书斌,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陕西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66号世贸大厦A座21层2106室。法定代表人:李生芾,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李生芾,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原审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与原审被告陕西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生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做出(2013)碑民三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军安审 判 员 吴海玲代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