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执字第0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与阜宁宝磊金属废旧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阜宁宝磊金属废旧回收利用有限公司,阜宁鑫磊铜厂有限公司,江苏鑫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钱松乾,陈竹妹,钱云锋,钱云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执字第03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商业街4号。负责人徐维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阜宁宝磊金属废旧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益林镇民营科技园8号。法定代表人钱松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阜宁鑫磊铜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益林镇民营科技园(振兴北路26号)。法定代表人钱松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鑫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益林镇东益经济开发区鑫辉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钱云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钱松乾。被执行人陈竹妹。被执行人钱云锋。被执行人钱云哲。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宁宝磊金属废旧回收利用有限公司、阜宁鑫磊铜厂有限公司、江苏鑫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钱松乾、陈竹妹、钱云锋、钱云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阜宁宝磊金属废旧回收利用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7587431.46元(其中江苏鑫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钱松乾、陈竹妹、钱云锋、钱云哲对740万元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阜宁鑫磊铜厂有限公司在900万元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丁忠军执行员 葛存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