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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刘杰诈骗罪,许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大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杰,男,汉族,群众,初中文化。被告人刘杰2007年11月6日因诈骗罪被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即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被告人许某,男,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杰犯诈骗罪、被告人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杨建生、检察员王兆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杰、许某到庭参���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7月份,被告人刘杰以干工程用料为名,多次从大名县某镇某路王某经营的某五金门市骗取电线、焊把线、电锤、锤子、钳子等电料,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计价值25722元。后被告人刘杰将骗来的物品低价卖给被告人许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刘杰得赃款6000余元。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某、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某五金电料销售单、欠条、被骗物品照片、户籍证明信、河北省邯郸监狱释放证明、撤诉书、协议书、发还清单及被告人刘杰、许某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杰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杰、许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6至7月��,被告人刘杰以干工程用料为名,多次从王某经营的某五金门市骗取铜线、焊把线、电锤等电料,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计价值25722元。后被告人刘杰将骗来的物品分多次低价卖给被告人许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6000余元,所得赃款被告人刘杰已挥霍。被告人许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物品而予以收购,并将部分赃物卖出,得款2000余元,未卖出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刘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陈述,2013年6月27日至2013年7月4日,刘杰以做工程用料为名,从他经营的某五金门市分十三次拿走电线等电料,每次拿走的物品都有刘杰签字的销售单。刘杰拿走的东西有:好人缘牌4平方铜线21捆(每捆100米)、好人缘牌2.5平方铜线8捆(每捆100���)、天津小猫牌2.5平方铜线47捆(每捆100米)、天津小猫牌4平方铜线39捆(每捆100米)、天津小猫牌1.5平方铜线2捆(每捆100米)、35平方焊把线62米、25平方焊把线365米、铁哥们牌锤子一个、星马牌钳子和平头改锥各一个、12路暗装空开厢1个、2P63断路器4个、2P60加漏电断路器1个、200安铜线鼻100个、25安铜接铝线鼻20个、双飞牌锁2个、坂田牌电锤2个、剥线钳子6把、公牛牌插座2个,共计26601元,刘杰给他打了欠条。他一直向刘杰催要欠款,刘杰借口推脱不还。同年7月23日晚上,他遇到刘杰并将其抓住,刘杰报警了,后刘杰带他与公安干警到大名县某乡某村一废品站,发现了刘杰从他门市拿的线,有260米25平方的焊把线、天津小猫牌2.5平方铜线23捆、天津小猫牌4平方铜线14捆、好人缘牌4平方铜线3捆,共价值9350元的电线。2、被害人齐某陈述与王某陈述一致。3、证人胡��证言,他与丈夫许某经营一废品站,2013年6月至7月初,刘杰到他们经营的废品站卖了十来次电线和电锤等东西,电线都是没有开封的新铜线,有100多捆,还有两个电锤。这些东西都是许某以12元每斤收购的。收购刘杰的东西大部分都卖了,还有一些放在他们的仓库里。他们收购东西没有登记。4、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物品在鉴定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25722元。5、某五金电料销售单、欠条、被骗物品照片、王某提供的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刘杰诈骗物品种类、数量。6、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身份。7、河北省邯郸监狱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杰因诈骗罪于2007年11月6日被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8、发还清单证明发还被害人王某天津小猫牌2.5平方铜线23捆、4平方铜线14捆、好人缘牌4平方铜线38捆、焊把线260米。9、撤诉书、协议书证明被告人刘杰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10、被告人刘杰供述,2013年6月27日至7月4日,他以自己干工程为名,到大名县某路北头路西的某五金电料门市拿了十几次电线和电料,共计价款26601元,他打了欠条。其中有两个盒梯还没有给他,共800多元。他从门市上拿的东西有天津小猫牌电线2.5平方、4平方、1.5平方的共80多捆,好人缘牌电线2.5平方、4平方的共20多捆,焊把线35平方的62米,25平方的300多米。还有铁锤1个、改锥1个、剥线钳6个、插座2个、200安铜线鼻100个、25安铜接铝线鼻20个、双飞牌门锁2个、2P63断路器4个、2P60加漏电断路器1个、12路暗装空开箱1个、电锤2个。他每次从门市上拿了东西就直接卖到了某乡某村一废品收购站,他对废品站老板说是干工程剩下的,老板没问别的就把货收了。他共卖了十来次,得款6000多元,还剩一些在废品站里放着,老板还没给钱。2013年7月23日晚9点多,王某和其妻子将他抓住,他报警了。后他领办案人员到废品站把没有卖掉的物品让王某拉走了。他并没做工程,说做工程是为了骗钱,卖铜线的钱他用于日常花费了。11、被告人许某供述,2013年6至7月份,刘杰到他的废品站卖过十多次铜线,都是没有拆封的成品线,刘杰说是工地上用剩下的。他感觉工地不能剩下新线,这些线应该来路不明,因图便宜就以每斤12元的价格收购了,共付给刘杰6000多元。刘杰卖到他处的东西有2.5平方、4平方的新铜线100多盘,还有几盘25平方、35平方的焊把线,还有两个电锤。他收购刘杰的东西以每斤13元卖了一部分,得款2000余元,还留在仓库一部分已发还失主。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杰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杰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许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追缴违��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23日止)二、被告人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栋江代理审判员  闫雪玲代理审判员  张克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文志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