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玉华与杨泽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华,杨泽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刘玉华。被告杨泽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华与被告杨泽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华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玉华负担。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