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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玉华与杨泽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华,杨泽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刘玉华。被告杨泽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华与被告杨泽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华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玉华负担。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