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老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廛河信用社与史百树、郑留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廛河信用社,史百树,郑留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老民初字第970号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廛河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中州路5号楼。负责人:白松寿,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光伟,该信用社员工。被告:史百树,男,1953年7月19日出生。被告:郑留根,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廛河信用社诉被告史百树、郑留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向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廛河信用社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的通知书,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廛河信用社在收到该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仝子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