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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民初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叶定平、陈宗秀诉李杨、官国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定平,陈宗秀,李杨,官国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2314号原告:叶定平。原告:陈宗秀。委托代理人:谢吉兰,宜宾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杨。被告:官国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荣县旭阳镇西南街58号。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叶定平、陈宗秀诉被告李杨、官国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游治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定平、陈宗秀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定平、陈宗秀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定平、陈宗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叶定平、陈宗秀负担。审 判 长  游治斌审 判 员  杨 红人民陪审员  廖兴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