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39)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瑞,许得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593号申请人刘保瑞,男,195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许得利,男,194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刘保瑞诉许得利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