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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39)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瑞,许得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593号申请人刘保瑞,男,195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许得利,男,194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刘保瑞诉许得利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