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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法行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张洪建诉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建,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梁法行初字第00040号原告张洪建,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委托代理人黄意邦,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梁平县梁山街道梁山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刘圣全,局长。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受理原告张洪建诉被告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洪建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洪建承担。审 判 长  邹丽芹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代理审判员  梅筱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詹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