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万秋香与吴平江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515号原告万某某,女,1976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余坪乡盘山村**号。被告吴某某,男,1972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余坪乡盘山村**号。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丽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夫妻双方长期在外务工,但被告不管家庭开支,也无钱照顾家庭,双方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打伤原告。2013年10月12日被告在岳阳县荣家湾找到原告并将原告打伤,原告现已无法在家安生。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共同之子由被告抚养,共同之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原告的份额原告赠与儿子。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多年,双方已经生育了两个小孩,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答辩人没有打过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正月十六日办理订婚酒,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办理结婚酒并进行了结婚登记。1998年农历五月十三日生育共同之子吴良柱,2007年农历四月二十五日生育共同之女吴思燕。婚后,原、被告均有时外出务工,期间经常回家。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10月12日被告要看原告的手机短信,原告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原告回到岳阳荣家湾,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几天后被告找到原告,双方发生揪扭,原告被撞到门上因此受伤。2013年10月2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2005年双方共同建有一栋二层半砖混结构房屋。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了两个子女,双方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10月原、被告因手机短信的事情发生矛盾,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时间不长,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多为家庭、子女考虑,互谅互让,互相支持、理解,夫妻和好仍有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丽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