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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2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柯艺亮与邓文军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邓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2997号原告柯某某。被告邓某某。委托代理人文义志,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柯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柯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某某以已与被告邓某某自行协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