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呼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20-11-09
案件名称
袁晓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袁晓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呼刑初字第30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晓龙,男,汉族,1988年5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3)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晓龙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桂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晓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7日7时许,被告人袁晓龙驾驶黑A×××××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呼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孟家乡成某广利食杂农资综合商店南10米处,与行人被害人梁某1(男,5岁)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时相撞,造成梁某1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袁晓龙用肇事车辆将梁某1送往呼兰区中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梁某1系生前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晓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1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27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中医院将被告人袁晓龙传唤到案接受调查。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袁晓龙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人蒲某1、武某、蒲某2、梁某2、于某的证言,被告人袁晓龙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鉴定书、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晓龙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晓龙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7日7时许,被告人袁晓龙驾驶黑A×××××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呼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孟家乡成某广利食杂农资综合商店南10米处,与行人被害人梁某1(男,5岁)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时相撞,造成梁某1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袁晓龙用肇事车辆将梁某1送往呼兰区中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梁某1系生前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晓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1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诉至法院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即被告人袁晓龙赔偿被害人梁某1的父母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0.00元,梁某1的父母对袁晓龙表示谅解,要求对袁晓龙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线索来源和到案经过:经报案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的经过。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袁晓龙的年龄及住址,无前科劣迹。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袁晓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1负事故的次要责任。4、证人蒲某1的证言:2013年7月27日7时许,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乡成某,蒲某1乘坐袁晓龙驾驶的轿车与一名横过马路的小孩相撞,车停下后,袁晓龙把小孩抱到车上,与小孩的父亲一起将小孩送到呼兰区中医院,医生检查后说小孩已经死亡,小孩父亲就报警了。5、证人武某的证言:2013年7月27日7时左右,在武某家的食杂农资综合商店门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黑色的轿车将他们屯的一个小孩撞了,武某与小孩的家人及肇事司机一起将孩子送到了呼兰区中医院抢救,到了中医院后,小孩的家人让武某帮他报的警。6、证人蒲某2的证言:袁晓龙与蒲某2是夫妻关系。2013年7月27日7时许,蒲某2及其父母乘坐袁晓龙驾驶的车辆在呼兰区孟家乡成某撞了一个小男孩,他们和小孩的父亲一起将小孩送到了呼兰区中医院,后来交警来了,把袁晓龙带到了呼兰交警队。7、证人梁某2的证言:梁某2是被害人梁某1的父亲。2013年7月27日7时许,梁某2去食杂店买东西,其母亲领着梁某1往路东侧走,梁某1挣脱其母亲的手,往路东侧跑,一台由北向南行驶的轿车将孩子撞飞,梁某2跑过去,把孩子抱起来,肇事车辆驾驶员和梁某2一起将孩子送到了呼兰区中医院。8、证人于某的证言:于某是梁某1的奶奶。2013年7月27日早晨,于某带着梁某1由东向西过道,准备去对面食杂店买东西,其儿子梁某2在道对面食杂店门口等着,于某用右手领着梁某1,走到路中间时,小孩松手了,找他爸爸去了,于某没有拽住,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车辆将梁某1撞了,孩子不行了,于某躺在地上也不行了。9、被告人袁晓龙的供述:2013年7月27日早7时许,袁晓龙驾驶的车辆在呼兰区孟家乡成功村食杂店门前,看见路边停着一台货车,准备从左边超货车时,一名小孩横过马路,将小孩撞了,袁晓龙与小孩的父亲一起将小孩送到了呼兰区中医院,医生检查后,说小孩已经死亡,小孩父亲就报警了。10、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鉴定书:死者梁某1系生前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11、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轿车肇事前行驶速度为48km/h。12、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轿车前端右部碰撞软体(着装人体)痕迹明显。13、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轿车制动系行车制动不合格,驻车制动有效;前照灯、位灯、转向灯、制动灯有效;刮水器有效。14、现场看验笔录及照片。15、和解书、谅解书及收条:被告人袁晓龙的家属与被告害人梁某1的父母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的家属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父母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晓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晓龙在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父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袁晓龙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晓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凤华审判员 侯志宇审判员 关伟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曲 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