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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二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与马鞍山市安路达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马鞍山市安路达路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366号原告: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负责人:尹冰花,主任。委托代理人:路XX,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磊,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安路达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元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与被告马鞍山市安路达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880元(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担。审 判 长  陈宏伟人民陪审员  高小陪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