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一初字第03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长沙新振升门窗有限公司与湖南宏宇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新振升门窗有限公司,湖南宏宇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03568号原告长沙新振升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集林,董事长理。委托代理人鲁建,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志坚,公司职员。被告湖南宏宇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莫雅竹,董事长。原告长沙新振升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宏宇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新振升门窗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湖南宏宇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新振升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新振升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宏宇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124元,减半收取5562元,由原告长沙新振升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辉杰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张 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