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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川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常晶诉李同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常晶;李同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川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常晶,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李同民,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常晶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的(2012)宜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4年1月3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限期履行。后在本院的多次督促下,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2014年1月23日来本院执行局履行了人民币20000元整;同日申请执行人将此款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2)宜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解书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宜宝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牛金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 朱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