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门民初字第0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季林冲与南通皮尔禄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林冲,南通皮尔禄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0898号原告季林冲。委托代理人黄爱东。被告南通皮尔禄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刘浩镇。法定代表人黄李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林冲与被告南通皮尔禄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林冲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林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林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季林冲负担。审判员  吴晓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 丹